我们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可避免的要进行人工审查,那么商标审查员审查时会主要侧重哪些方面呢?主要有以下三点。
(1)是否有不良影响。
《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因此,审查员会初步对商标做一个判断,即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这种判断主要基于我国当下一般公众的认识。
比如,“寻欢”、“MLGB”、“叫了个鸡”等这类明显具有侮辱性的词汇是不会审核通过的。
(2)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法对商标显著性也做了相关规定。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比如卖苹果这种水果的公司将苹果的商标定为“苹果”;一款工业用粘合剂取名为“502”牌。这些都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比如食用油的商标取为“纯净”;一种服装的商标直接定为“彩棉”。这些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和原料以及功能的名称都不能注册为商标。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比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都无法注册成为商标。
(3)在先相同或近似性。
我国商标注册遵循“在先原则”,在相同类别下,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申请,则该商标无法审查通过。
另外,在申请注册图文组合商标(商标里有文字有图形)时,商标局审查员是会将图形、中文和英文分开审查,如果文字审查过关但是图形并没有审查过关,这个商标就会被驳回。反之,图形审查过关但文字没有审查过关,也是一样被驳回。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原则,商标中不同元素需单独进行审查,其中任一元素构成近似,则商标整体亦会驳回。这也是我们建议大家最好分开注册商标的原因,不仅可以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而且分开注册之后也可以组合使用,相比组合注册更加灵活多变。
关于商标审查的重点就说这么多了,由于有人工审查部分,不可避免会有主观因素在内。因此,如果商标不幸被驳回,申请人不妨再争取一次复审,说不定会有成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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